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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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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湘劳社工字〔200985

 

  第一条 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每年年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校毕业生人数、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创业工作实绩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州分配,并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给予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资金,与就业专项资金一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给各市州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政府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办法和设立了市州本级专项扶持资金;

  (二)当年高校毕业生人数;

  (三)上一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人数、创业成功人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活动给予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四)经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湖南省辖区内部委属、省属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具有示范作用的,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将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活动的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缩减扶持对象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创业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审查。

  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当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